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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重点扶持自主创新
http://www.chinaamuse.com  作者:游艺风编缉部 发布时间:2009/9/8 14:24:17 关注: 我要评论

——税政利好 3000亿动漫市场有待开发

 

为促进中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31日联合对外发布了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自今年起,国内动漫产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享有税收优惠,并强调重点鼓励国内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动漫企业税赋大量减少,有利于动漫产业的发展,3000亿动漫市场的开发值得期待!

通知(详见后文)指出,在增值税方面,2010年12月31日前,我国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在当期已征税款的基础上,扣除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的数额。同时,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两部门明确,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而在营业税方面,财政部表示,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外,通知还指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如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两部门明确将按照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12月下发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相关链接)
发展动漫产业是我国壮大文化产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迅速,全国主营和兼营动漫业务的企业已超过1万家,产品数量大幅度增长,原创精品力作不断涌现,动漫产业链日益完善。
但不少专家指出,在数量迅速膨胀的同时,国产动漫作品的质量并没有同步提高;在肯定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成绩的同时,整个行业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动漫产品质量有待提高、缺少大规模、高水平、产业链完整的龙头企业、动漫产业整体经济规模较小、原创水平、能力有待提高以及动漫企业全产业链开发不够等。不久前发布的《2009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显示,在中国青少年最喜爱的动漫作品中,日本、韩国动漫占60%,欧美动漫占29%,中国内地和港台地区原创动漫的比例仅有11%。
亚太动漫协会秘书长王六一提出,我国动漫产业尽管进入了高速发展期,但是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市场机制,还存在着结构性产业缺陷,急功近利的心态以及对风险系数的高估,直接导致国内动漫产业供血不足,难以产生优秀的作品。
“巨大的差距也是巨大的市场空间。”王六一说。他认为,按照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规模来看,我国动漫产业存在着3000亿元人民币左右的市场空间,这对于振兴我国文化产业的积极作用是无法衡量的。
而且,针对国内动漫产业现状,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目标。旨在通过加大投融资支持、实行税收优惠、支持动漫产业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等一系列政策推动,力争用5至10年时间,使国产原创动漫产品的生产数量大幅增加、产品质量明显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精品力作不断涌现,动漫产业创作开发和生产能力跻身世界动漫大国和强国行列,在逐步占据国内主要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附:《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所称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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