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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动漫企业备案标准及管理办法--七章28条文
http://www.chinaamuse.com  作者:游艺风编缉部 发布时间:2009/6/17 17:04:41 关注: 我要评论

电子游戏产品也在《山东省动漫企业备案标准及管理办法》的管范之列,对众多业者的经营有所影响,业者不可忽视。

山东省为全面推动动漫产业发展,加强对动漫产业的服务和管理,落实扶持动漫企业的优惠政策,日前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该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动漫企业备案标准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标准」、「申报」、「年审」、「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共七章28条文。当中对于动漫企业及动漫产品的界定不仅标明,条文中也载明动漫企业备案实行年审制度,而针对监督管理,条文中也列明经备案的动漫企业有侵权盗版或其他违法内容动漫产品、在备案和年审时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的,或有其他应当撤销动漫企业备案证书行为等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省漫联将撤销其动漫企业备案证书,并报部漫联办公室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加强对动漫产业的服务和管理,落实扶持动漫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鲁政办发(2007)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指从事动漫产品的创作开发、生产及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动漫内容产品、动漫衍生产品、动漫软件产品以及其他动漫产品。
1、动漫内容产品包括:漫画作品、动画(含电影电视及音像制品)、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作品、舞台动漫剧、实用动漫等;
2、动漫软件产品包括:动漫教育软件、动漫制作软件、动漫传播软件等;
3、动漫衍生产品包括: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周边产品;
4、其他动漫产品包括: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漫联”)办公室及山东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漫联”)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四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动漫产品类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请备案并享受扶持政策。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漫联备案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省漫联负责全省动漫企业备案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动漫企业备案工作办法及实施细则;
2、受理当地漫联报送的动漫企业备案申请;
3、负责组织动漫企业备案及年审。动漫企业备案及年审组织工作由省级以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税务等部门负责实施,其备案及年审公文按照《山东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公文流程》的规定执行;
4、对重点动漫企业进行备案初审;
5、将备案和初审名单报部漫联办公室备案或核准;
6、省漫联研究确定的其他工作,以及部漫联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动漫企业备案及年审工作必须坚持为动漫产业服务、促进民族原创动漫产品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备案及年审职责。

第三章 标准
第八条 申请动漫企业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国家和省有关动漫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2、在我省依法设立一年以上;
3、以本办法规定的动漫产品的开发、生产、创作及自主经营为主营业务,且动漫产品经营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量的50%以上;
4、具有以民族文化为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动漫内容产品生产企业每年自主开发的产品数量不低于以下标准之一:从事动漫内容产品中漫画产品500页,动画作品300分钟,网络动漫(含无线动漫)作品50M、舞台动漫剧1部;动漫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动漫软件收入占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企业合法生产的民族原创动漫形象产品占企业年收入总量的50%以上;
5、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0%;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年收入5%以上;
7、具有从事动漫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要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8、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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