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其所属活动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对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有充分预见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危险或消除损害。
本案中,小辉及其母亲在下滑时,前方有游客逗留未及时离开,该园区工作人员未及时要求离开,某游乐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某游乐园辩称其已在园区内设置了醒目的安全提示,但是彩虹滑道这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乐设施,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仅限于提示告知,还应当保障设备具有相应的安全性能,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有预见性并采取一定预防措施。故该游乐园应当承当一定的侵权责任。
同时,小辉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安全负有主要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小辉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母亲脚触地引发,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综上,综合该案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法院酌情认定某游乐园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的60%由小辉自行承担。因某游乐园为其经营场所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某保险公司应对某游乐园承担部分保险范围内的责任。本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且自动履行了全部判决书确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