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桌球厅里的“捕鱼机”,竟是赌博陷阱基本案情 ![]() 2025年3月起,长春市二道区某桌球厅内悄然出现了3台“凤舞九天”游戏机,表面上是供顾客娱乐的“捕鱼游戏”,实则是被告人毛某(桌球厅实际经营人)精心布置的赌博陷阱。 通过桌球厅里的游戏机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赌博运作模式:赌客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游戏机上的收款二维码,充值获取积分后参与打鱼游戏,击中虚拟鱼类可获得相应积分,游戏结束后可以通过积分兑换香烟。 为规避监管,毛某授意被告人王某将个人名下银行卡绑定在第三方平台,用于接收赌资。第三方平台收到赌资并扣除手续费后,再将赌资转入王某银行卡内。赌客如不兑换香烟,王某则进行回购,将积分间接兑换为现金,以此完成“赌资-积分-奖品-现金”的闭环转换。经司法审计,该赌场共计接收赌资437094.9元。 法院裁判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香烟打鱼机组织赌博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 看似是供人娱乐的游戏机,实则是诱人沉沦的‘陷阱’”。 办案法官提醒,只要是设置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备,并以现金、贵重物品作为奖品或回购奖品组织赌博,就构成开设赌场行为。同时,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仍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发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