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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云南省省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通知
http://www.chinaamuse.com  作者:游艺风 发布时间:2011/9/8 17:04:17 关注: 我要评论

 

各有关单位:
为扶持省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省文化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商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云南省动漫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主要负责落实对动漫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云南省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按照本规程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国家、本省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  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动漫企业包括:
(一)漫画创作企业;
(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动漫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第六条  全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厅,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省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工作;  
(二)负责向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三)负责对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
(四)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五)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第八条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省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1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
(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四)经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第十条  符合本规程第七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四)经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全国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的必须通过“动漫企业”认定。
第十二条  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动漫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和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准。  
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省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按《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和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对动漫企业的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并由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标准的,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  
动漫企业更名的,原认定机构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动漫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全省动漫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文)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从事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盗版侵权动漫产品的,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动漫产品的;  
(四)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对被撤销证书和年度认定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同时停止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不合格期间内退免税款全部追缴入库。  
第十八条  参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动漫企业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组长:黄峻云 云南省文化厅党组书记、厅长
二、副组长:花泽飞 云南省文化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刘德强 云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蔡杰云 云南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志强 云南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金强云 云南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处长  
           刘治均 云南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副处长
           杜炜云 云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雷波云 云南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
           房方金 云南省地税局税政二处调研员
三、云南省动漫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云南省文化厅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花泽飞(兼)
    副主任:刘治均(兼)
    成员:汪  俊 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副主任科员 
         曾庆云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调研员  
         刘祖国 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汤  全 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副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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