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文审〔2010〕5号
各相关处室、单位:
现将《绍兴市文广局2010年度市区游艺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县(市)文广局可根据本方案的相关规定酌情参照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绍兴市文广局2010年度市区游艺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工作方案》
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省文化厅《浙江省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精神,结合市区游艺娱乐场所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满意、市场规范、产业发展为衡量标准,按照“规范许可、有序准入、稳步推进、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严格市场准入,提升产业层次,完善监管措施,促进市区游艺娱乐市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二、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积极稳妥、促进发展。
三、总量与布局
(一)总量
2010年度市区计划新增游艺娱乐场所10家。
(二)布局
1、不得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地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
2、游艺娱乐场所中的游戏、游艺应严格实行分区经营,电子游戏区域或电子游戏专营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
3、同一建筑物只能申请设立一家。不得在已经设有(含已同意筹建)游艺场所的建筑物内申请(设立)新的游艺场所。
四、准入条件
(一)场地要求
(1)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及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地下一层的建筑物,其规划用途应为营业或商业用房。
(2)新设立的游艺场所一般应在同一楼层,使用多楼层设立的,其每一楼层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00平方米。
(3)不得设置包厢、包间。
(4)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中小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5)对申请在有争议的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二)规模要求
(1)作为单体经营设立。使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装机量不少于10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总装机量的60%。
(2)作为配套经营设立。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综合文化体育设施和四星级以上宾馆,设立游艺、游戏作为配套项目,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装机量不少于8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总装机量的60%。
(三)设备要求
游戏设施设备为文化部市场司公布的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机型机种。
(四)申请者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或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审批工作方案
(二)上报省文化厅备案
(三)制作公告,向社会公示申请审批工作(附后)
(四)受理和审批
(五)许可信息公示
六、办理流程
申请—实地查验-公示及听证(出具“同意筹建通知书”)—审核(验收)—审批—发证
七、提交资料目录
(一)申请时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组织机构和章程(企业组织形式须提供);
4、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和公安部门核查意见(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6、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7、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一寸证件照2张;
8、经营场所产权证及与权证相符的租赁协议书各1份,无产权证的,应提供相应的《绍兴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
9、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标明尺寸的平面图各1份;
10、申请配套设立的,应提供商场、宾馆、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相关证明资料;
11、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二)验收时提供的资料:
1、游戏、游艺机目录;
2、场所设施、设备布置平面图;
3、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
4、游戏、游艺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其它规定
1、申请者提供的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上注明的使用面积应达到新设立场所的规定面积要求。
2、规模要求中所规定的使用面积,均为拟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建筑物中同一楼层的使用面积。
3、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日后如需变更场地经营的,其拟设立的场地须符合届时新设立的相关规定要求。
4、可受理申请者(符合申请条件者)数量共10家,额满为止。
5、“同意筹建通知书”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作废。如我局受理申请者的数量尚未额满,原筹建者可重新申请。
6、对超过10家的申请者(符合申请条件者),将按先后次序登记,如遇已取得同意筹建的申请者自行放弃(或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将按次序替补。
7、申请受理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至2010年12月底结束。
附件:
关于开展市区游艺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0年度市区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许可申请工作。现将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量
2010年度市区计划新增游艺娱乐场所共10家。
二、布局
1、不得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地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
2、游艺娱乐场所中的游戏、游艺应严格实行分区经营,电子游戏区域或电子游戏专营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
3、同一建筑物只能申请设立一家。不得在已经设有(含已同意筹建)游艺场所的建筑物内申请(设立)新的游艺场所。
三、准入条件
(一)场地要求
(1)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及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地下一层的建筑物,其规划用途应为营业(或商业)用房。
(2)新设立的游艺场所一般应在同一楼层,使用多楼层设立的,其每一楼层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00平方米。
(3)不得设置包厢、包间。
(4)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中小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5)对申请在有争议的与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二)规模要求
(1)作为单体经营设立。使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装机量不少于10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总装机量的60%。
(2)作为配套经营设立。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综合文化体育设施和四星级以上宾馆,设立游艺、游戏作为配套项目,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装机量不少于8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总装机量的60%。
(三)设备要求
游戏设施设备为文化部市场司公布的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机型机种。
(四)申请者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或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四、提交资料目录
(一)申请时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组织机构和章程(企业组织形式须提供);
4、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和公安部门核查意见(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6、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7、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一寸证件照2张;
8、经营场所产权证及与权证相符的租赁协议书各1份,无产权证的,应提供相应的《绍兴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
9、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标明尺寸的平面图各1份;
10、申请配套设立的,应提供商场、宾馆、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相关证明资料;
11、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二)验收时提供的资料:
1、游戏、游艺机目录;
2、场所设施、设备布置平面图;
3、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
4、游戏、游艺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流程
业主申请—实地查验-公示及听证(出具“同意筹建通知书”)—审核(验收)—审批—发证
六、受理地点
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广窗口。地址:绍兴市延安东路481号。
七、其他规定
1、申请者提供的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上注明的使用面积应达到新设立场所的规定面积要求。
2、规模要求中所规定的使用面积,均为拟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建筑物中同一楼层的使用面积。
3、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日后如需变更场地经营的,其拟设立的场地须符合届时新设立的相关规定要求。
4、可受理申请者(指符合申请条件者)数量共10家,额满为止。
5、“同意筹建通知书”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作废。
6、申请受理工作自公告之日起开始,至2010年12月底结束。
(咨询电话:88604945 88652107)
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