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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文广局2010年度市区游艺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www.chinaamuse.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10/11/16 13:45:23 关注: 我要评论

 
绍市文审〔2010〕5号
各相关处室、单位:
  现将《绍兴市文广局2010年度市区游艺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县(市)文广局可根据本方案的相关规定酌情参照执行。
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绍兴市文广局2010年度市区游艺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工作方案》
 
  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省文化厅《浙江省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精神,结合市区游艺娱乐场所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满意、市场规范、产业发展为衡量标准,按照“规范许可、有序准入、稳步推进、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严格市场准入,提升产业层次,完善监管措施,促进市区游艺娱乐市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二、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积极稳妥、促进发展。
三、总量与布局
  (一)总量
  2010年度市区计划新增游艺娱乐场所10家。
  (二)布局
  1、不得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地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
  2、游艺娱乐场所中的游戏、游艺应严格实行分区经营,电子游戏区域或电子游戏专营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
  3、同一建筑物只能申请设立一家。不得在已经设有(含已同意筹建)游艺场所的建筑物内申请(设立)新的游艺场所。
 四、准入条件
  (一)场地要求
  (1)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及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地下一层的建筑物,其规划用途应为营业或商业用房。
  (2)新设立的游艺场所一般应在同一楼层,使用多楼层设立的,其每一楼层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00平方米。
  (3)不得设置包厢、包间。
    (4)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中小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5)对申请在有争议的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二)规模要求
  (1)作为单体经营设立。使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装机量不少于10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总装机量的60%。
  (2)作为配套经营设立。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综合文化体育设施和四星级以上宾馆,设立游艺、游戏作为配套项目,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装机量不少于8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总装机量的60%。
  (三)设备要求
  游戏设施设备为文化部市场司公布的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机型机种。
  (四)申请者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或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审批工作方案
  (二)上报省文化厅备案
  (三)制作公告,向社会公示申请审批工作(附后)
  (四)受理和审批
  (五)许可信息公示
 六、办理流程
  申请—实地查验-公示及听证(出具“同意筹建通知书”)—审核(验收)—审批—发证
 七、提交资料目录
  (一)申请时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组织机构和章程(企业组织形式须提供);
  4、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和公安部门核查意见(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6、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7、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一寸证件照2张;
    8、经营场所产权证及与权证相符的租赁协议书各1份,无产权证的,应提供相应的《绍兴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
    9、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标明尺寸的平面图各1份;
  10、申请配套设立的,应提供商场、宾馆、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相关证明资料;
    11、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二)验收时提供的资料:
  1、游戏、游艺机目录;
  2、场所设施、设备布置平面图;
  3、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
  4、游戏、游艺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其它规定
  1、申请者提供的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上注明的使用面积应达到新设立场所的规定面积要求。
  2、规模要求中所规定的使用面积,均为拟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建筑物中同一楼层的使用面积。
  3、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日后如需变更场地经营的,其拟设立的场地须符合届时新设立的相关规定要求。
  4、可受理申请者(符合申请条件者)数量共10家,额满为止。
  5、“同意筹建通知书”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作废。如我局受理申请者的数量尚未额满,原筹建者可重新申请。
  6、对超过10家的申请者(符合申请条件者),将按先后次序登记,如遇已取得同意筹建的申请者自行放弃(或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将按次序替补。
  7、申请受理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至2010年12月底结束。
 
  附件:
关于开展市区游艺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0年度市区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许可申请工作。现将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量
  2010年度市区计划新增游艺娱乐场所共10家。
  二、布局
  1、不得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地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
  2、游艺娱乐场所中的游戏、游艺应严格实行分区经营,电子游戏区域或电子游戏专营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
  3、同一建筑物只能申请设立一家。不得在已经设有(含已同意筹建)游艺场所的建筑物内申请(设立)新的游艺场所。
  三、准入条件
  (一)场地要求
  (1)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及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地下一层的建筑物,其规划用途应为营业(或商业)用房。
  (2)新设立的游艺场所一般应在同一楼层,使用多楼层设立的,其每一楼层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00平方米。
  (3)不得设置包厢、包间。
    (4)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中小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5)对申请在有争议的与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二)规模要求
  (1)作为单体经营设立。使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装机量不少于10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总装机量的60%。
  (2)作为配套经营设立。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综合文化体育设施和四星级以上宾馆,设立游艺、游戏作为配套项目,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装机量不少于8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总装机量的60%。
  (三)设备要求
  游戏设施设备为文化部市场司公布的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机型机种。
  (四)申请者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或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四、提交资料目录
  (一)申请时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组织机构和章程(企业组织形式须提供);
  4、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和公安部门核查意见(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6、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7、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一寸证件照2张;
    8、经营场所产权证及与权证相符的租赁协议书各1份,无产权证的,应提供相应的《绍兴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
    9、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标明尺寸的平面图各1份;
  10、申请配套设立的,应提供商场、宾馆、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相关证明资料;
    11、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二)验收时提供的资料:
  1、游戏、游艺机目录;
  2、场所设施、设备布置平面图;
  3、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
  4、游戏、游艺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流程
  业主申请—实地查验-公示及听证(出具“同意筹建通知书”)—审核(验收)—审批—发证
  六、受理地点
  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广窗口。地址:绍兴市延安东路481号。
  七、其他规定
  1、申请者提供的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上注明的使用面积应达到新设立场所的规定面积要求。
  2、规模要求中所规定的使用面积,均为拟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建筑物中同一楼层的使用面积。
  3、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日后如需变更场地经营的,其拟设立的场地须符合届时新设立的相关规定要求。
  4、可受理申请者(指符合申请条件者)数量共10家,额满为止。
  5、“同意筹建通知书”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作废。
  6、申请受理工作自公告之日起开始,至2010年12月底结束。
  (咨询电话:88604945  88652107)
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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