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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举办动漫市场专项整治培训班
http://www.chinaamuse.com  作者:游艺风编缉部 发布时间:2010/1/28 10:26:06 关注: 我要评论

第一部分

为规范动漫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动漫市场安全,保护动漫产品知识产权,更好地推动原创动漫产业发展,根据《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市发【2009】29号)文件精神,北京市文化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2009年12月16日、17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九华山庄十六区,举办了“北京市动漫市场专项整治培训班”。北京市各区、县文委主管主任、执法队长、市场科长、北京动漫游戏产业联盟及企业代表120余人参加了培训。北京市文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关宇全程出席了培训并作了开班动员。

此次培训由北京漫游戏产业联盟承办。培训班上,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动漫处马力副处长传达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等领导在视察首届中国动漫艺术大展后召集有关专家座谈时的重要讲话和温家宝总理短期内4次视察动漫企业时的讲话精神,全面阐释了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动漫产业宏观政策意图和目的,并对动漫企业提出的一些政策担忧和想法进行了解答。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执法监督处副处长高平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治理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做了说明,并结合实际案例对规范动漫市场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

北京市文化局动漫网络处林增伟处长就当地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和该局与北京银行结为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伙伴,拟于近期签署相关协议等事宜作了说明。

北京市财政局介绍了近年来北京市财政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北京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对动漫产业的税收优惠及动漫企业认定等政策进行了详细介绍。

此次培训班还邀请了北京银行、中关村担保公司的负责人就促进动漫产业发展如何进行融资、贷款及各种担保等问题介绍了各自的相关产品和服务项目;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永庆律师从促进动漫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对企业如何保护原创自主知识产权作了说明,并结合实际案例对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具体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实操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讲解。

此次培训得到了北京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及北京银行、中关村担保公司及资深法律人士的大力支持,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文化部对北京市文化局此次将市区两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动漫企业组织在一起进行培训的模式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有新意,保证了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有利于企业发展。

通过培训,与会动漫企业不仅对政府宏观政策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明确了企业发展方向;同时,对政府与银行、担保及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全力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做法表示了极大的热情。企业代表纷纷表示,希望政府多搞些类似的培训。

山东省济南市文化局陈海燕副局长及相关人员一行也慕名参会,并就筹建动漫行业协会涉及的具体问题与北京市文化局及北京动漫产业联盟的负责人广泛深入地交换了意见。

时间
题目
授课人
12月16日
动员大会
北京市文化局局长降巩民
动漫市场专项整治情况
文化部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
动漫产业发展及有关政策
文化部产业司
国家及北京市扶持动漫游戏产业相关政策解读
北京市文化局动漫网络处长林增伟
国家扶持动漫游戏产业财政政策解读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国税政策解读
北京市国税局
国家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地税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税局
 
12月17日
 
北京银行支援北京动漫游戏产业产品及案例分析
北京银行副总经理徐毛毛
科技担保企业支援动漫游戏产业政策问答
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谭左亭
动漫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掩护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永庆

(廖辉点评)
企业要发展,必定要先“修好自身”。然而,企业“修身”不仅仅是提高自身实力那么简单,企业还应对国家最新的动漫游戏产业宏观政策、政府财政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及时了解和深度运用。这就需要企业与政府间能够保持良好的沟通,所以像北京市文化局举办的“动漫市场专项整治培训班”这种活动多多益善!

第二部分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市发【2009】29号)
生效日期:2009年8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迅速,动漫产品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但当前动漫市场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非法动漫产品在一些地方大量存在,部分企业擅自进口国外动漫产品,极少数动漫产品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为规范动漫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动漫市场文化安全,保护动漫产品知识产权,推动原创动漫产业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精神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安排,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2009年8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
经过专项整治行动,使动漫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市场环境得到改善,逐步建立动漫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动漫市场内容监管。对动漫产品经营单位及活动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审批营业性动漫演出活动并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经营动漫产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严厉打击含有反动、色情、淫秽、赌博、暴力等禁止内容的动漫产品。加强对国外动漫产品进口的监管,查处违法从事动漫产品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二)加强动漫衍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动漫衍生品违法经营行为,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加强对重点动漫产品的保护。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重点动漫产品保护目录》(第一批目录见附件),重点打击对《重点动漫产品保护目录》所列动漫品牌(产品)的侵权行为。
(四)加强对动漫会展交易产品和活动的监管,对展示、销售含有色情暴力、低俗有害等违法内容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要及时依法查处。
二、工作要点
(一)宣传动员
组织新闻媒体对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动漫市场基本情况及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进行广泛报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2318(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电话)、12315(全国工商机关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结合工作实际,举办动漫市场整治专题执法培训班,提高动漫市场执法水平。
(二)检查督导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对辖区内动漫市场进行集中执法检查,排查重要线索,查办一批重大案件。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分赴重点地区指导专项整治行动,召开现场办公会、部门协调会,督办重大案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评估
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效果,找出动漫市场监管的经验与不足,探索建立动漫市场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批评。
三、职责分工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执法培训;负责对营业性动漫演出活动、动漫会展交易和经营网络动漫产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对文化行政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的经营单位,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动漫出版物市场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未设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地区,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动漫出版物市场违法经营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沟通配合,定期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整合执法力量,合力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二)确定整治重点地区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确定北京、上海、浙江、江苏、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山东、吉林为整治重点地区。上述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其它省份也要制定工作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重点整治地区。
(三)全力查办大案要案
加强重大案件查办工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深入。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联合督办动漫市场重大案件。对于符合《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标准或两部门认定的重大案件,将给予办案经费支持,对举报线索进行奖励,并对办理重大案件有功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四)加强信息报送与发布
加强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工作,营造专项整治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信息报送渠道为“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举办新闻通气会,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请各地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分别报至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联系电话:010-59882132(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010-886504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此通知。
 
 
              文 化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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