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废止台湾当地营利事业统一发证制度与实务作业需要,以及申请案件与经委员会评鉴之案件相同时所引发的相关争议,当地主管部门经济部商业司日前特针对《电子游戏机评鉴作业程序》第六点规定进行变动,包括修正第六点第二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点第四项第二条,并删除原第六点第四项第六条,以利日后评鉴作业进行。
修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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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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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评鉴程序:
(一)申请资格:
依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订之制造业、进口人或软件设计厂商及第38条所订之电子游戏场业。
(二)应备文件: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资格证明文件(制造业:工厂登记证复印件,进口人:出进口厂商登记卡复印件)。
3.说明书(一式六份)。
4.电子游戏机之操作过程光盘片。
5.有关申请表、说明书格式如附件一、二。
(三)送件:
1.收件:具申请资格者,检具应备文件(或以邮寄方式)向经济部提出申请。如系进口者,应于进口前提出申请。
2.文件审核:经济部接受申请案件后,应审核申请应备文件。
3.补正:依前项审核结果,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通知申请人于接到通知书之15日内补正。
(1)申请人资格不符者。
(2)申请表格式不合,或应提出之文件不符者。
(3)应备文件不足或内容数据有缺欠者。
4.驳回:逾期未补正或未照补正事项完全补正者,驳回其申请。已驳回之案件重行申请评鉴时,应另行办理。
5.补正之案件重行申请评鉴时,应视为新案件重行办理。
(四)评鉴:
1.召开评鉴委员会审查申请案件。
2.为利评鉴作业,请业者检具电子游戏机之游戏操作过程光盘片。以供评鉴参考及存盘比对,并得视需要请申请人检具电子游戏机及列席评鉴委员会说明。
3.期限:申请评鉴之案件于齐备文件数据后,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评鉴。
4.通知:完成评鉴之案件,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经济部公告之。
5.申请人于收受评鉴核可通知后,凭以办理进口、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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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评鉴程序:
(一)申请资格:
依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订之制造业、进口人或软件设计厂商及第38条所订之电子游戏场业。
(二)应备文件: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资格证明文件(制造业:工厂登记证复印件,进口人:出进口厂商登记卡复印件,软硬件设计厂商及电子游戏场页:营利事业登记证复印件)。
3.说明书(一式二份)。
4.电子游戏机之操作过程光盘片。
5.有关申请表、说明书格式如附件一、二。
(三)送件:
1.收件:具申请资格者,检具应备文件(或以邮寄方式)向经济部提出申请。如系进口者,应于进口前提出申请。
2.文件审核:经济部接受申请案件后,应审核申请应备文件。
3.补正:依前项审核结果,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通知申请人于接到通知书之15日内补正。
(1)申请人资格不符者。
(2)申请表格式不合,或应提出之文件不符者。
(3)应备文件不足或内容数据有缺欠者。
4.驳回:逾期未补正或未照补正事项完全补正者,驳回其申请。已驳回之案件重行申请评鉴时,应另行办理。
5.补正之案件重行申请评鉴时,应视为新案件重行办理。
(四)评鉴:
1.召开评鉴委员会审查申请案件。
2.为利评鉴作业,请业者检具电子游戏机之游戏光盘片。以供评鉴参考及存盘比对,并得视需要请申请人检具电子游戏机及列席评鉴委员会说明。
3.期限:申请评鉴之案件于齐备文件数据后,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评鉴。
4.通知:完成评鉴之案件,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经济部公告之。
5.申请人于收受评鉴核可通知后,凭以办理进口、制造。
6.新申请案件与经委员会评鉴之案件相同时,业务单位得依原评鉴决议径与办理,无庸再提送委员会重新评鉴,以节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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