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规范和促进电子游艺娱乐场所发展
四川省广元市文化局近日向各县区文化局下发《广元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县区要通过布局规划发挥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和支持游艺娱乐场所作为大型商场、超市、公园、旅游度假区、星级以上宾馆、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配套项目发展。要全力引导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改造升级。各县区文化部门要紧紧抓重新设立电子游艺娱乐场所的机会,切实解决市场中的遗留问题,大力规范和促进电子游艺娱乐场所发展。
该《通知》还要求,新设立的或在改建、扩建中添置新游戏设施设备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使用依法生产、进口并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公布的产品;设立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时,市城区单体场所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含上西、下西、雪峰、袁家坝),设立在商场、超市、星级以上宾馆、旅游度假区、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配套的场所,单层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县区政府所在地单体的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含宝轮镇、普安镇),乡镇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新设立的电子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不得与网吧共用同一经营场所或混合经营,二者之间不得有直接连通的通道;而且,凡具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或在电子游艺娱乐场所从业。
重点链接:《广元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文化局:
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省文化厅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电子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
各县区文化部门要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学习、宣传《通知》有关精神,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按照《通知》中“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决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先发展再治理”的现象。
二、全市电子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
(一)要按照“三年规划,梯次发展,逐年实施”的要求,市文化局要制定全市电子游艺娱乐场所规划,各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文化局的统一规划,开展实施工作,对电子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地区,市文化局将立即停止其规划的实施工作。
(二)各县区要通过布局规划发挥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和支持游艺娱乐场所作为大型商场、超市、公园、旅游度假区、星级以上宾馆、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配套项目发展。要全力引导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改造升级。各县区文化部门要紧紧抓重新设立电子游艺娱乐场所的机会,切实解决市场中的遗留问题,大力规范和促进电子游艺娱乐场所发展。
(三)设立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时,市城区单体场所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含上西、下西、雪峰、袁家坝),设立在商场、超市、星级以上宾馆、旅游度假区、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配套的场所,单层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县区政府所在地单体的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含宝轮镇、普安镇),乡镇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三、严格规范电子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
(一)新设立的或在改建、扩建中添置新游戏设施设备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使用依法生产、进口并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公布的产品。
(二)申请单位在取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筹建意见书”6个月内,不能完成筹建并正式营业的,即被视为已自动放弃此次设立申请,相关批准文书自行作废。申请单位在取得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并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主动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针对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群体等情况,建立名册、信用档案和相互通报的信息共享平台。凡具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或在电子游艺娱乐场所从业。
(五)新设立的电子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不得与网吧共用同一经营场所或混合经营,二者之间不得有直接连通的通道。
(六)各县区要严格依据本行政区域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谁受理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依法开展电子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工作,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划、设立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批的,市文化局将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当地党委和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明确责任,依法打击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一)文化主管部门发现涉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和有赌博行为的场所时,要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文化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市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设立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时所需面积:
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所在地 |
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所需面积 |
设立在市城区(含上西、下西、雪峰、袁家坝)的场所 |
单体场所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
设立在商场、超市、星级以上宾馆、旅游度假区、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配套的场所 |
单层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
设立在县区政府所在地(含宝轮镇、普安镇)的场所 |
单体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
设立在乡镇的场所 |
单体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