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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新世界SEGA游艺厅实景。

近年来,上海的文化娱乐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文化娱乐的需求日益广泛,文化娱乐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文化娱乐的环境明显改善。
根据官方统计资料,截止2005年底,上海市共有游戏机房533家,游艺机房46家,游乐场7家,台球室842家,娱乐业主营业务收入则有33.35亿元人民币。而文化部在2006年时选定上海市做为全国九个电子游戏场所经营试点城市之一,电子游戏(艺)机产业的发展就更受到业界的关注。
今年5月30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公布《规范电子游戏(艺)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将通过对上海市持有《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电子游戏(艺)经营场所内的游戏(艺)机机种、机型的梳理,进一步推进上海对电子游戏(艺)经营场所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目的。

上海市娱乐市场
近年来,上海的文化娱乐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文化娱乐的需求日益广泛,文化娱乐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文化娱乐的环境明显改善。而根据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于2006年11月8日所公告的资料显示,截止2005年底,上海市共有舞厅568家,卡拉OK厅876家,卡拉OK包房1265家,音乐茶座397家,音乐餐厅453家,游戏机房533家,游艺机房46家,游乐场7家,台球室842家。2005年,上海娱乐业主营业务收入33.35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利润8.48亿元人民币,实现增加值10.48亿元人民币。
上海积极引导支持娱乐市场规模经营,提高产业素质,推动建设了一批综合性大型娱乐场所。投资14亿元人民币建成的新天地广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集餐饮、商业、文化、休闲娱乐为一体,已成为具有上海历史文化风貌的文化旅游休闲场所。中外合资的南梦宫游艺娱乐场所,已在深圳、武汉、秦皇岛、南昌等地开设多家分店。

上海市的文化创意产业
随着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传播媒体的发展和网络技术不断进步,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表示,近年来上海积极推进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形成了创意产业集聚区18个,正在推进的16个和准备推进的创意集聚区10个。在已经形成的创意产业集聚区内吸引了779家企业,其中以游戏软件设计、动漫画创作、美术创作(书画、雕塑等)、影视制作等属于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75家,占总数的10%左右。以浦东新区的“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最负盛名,拥有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公司等。此外,卢湾区的“田子坊”、长宁区的“上海时尚园”和“长宁多媒体园区”等,也都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

进一步规范电子游戏(艺)经营场所管理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于今年5月30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电子游戏(艺)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此《通知》目的是想通过对上海市持有《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电子游戏(艺)经营场所内的游戏(艺)机机种、机型的梳理,进一步推进上海对电子游戏(艺)经营场所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和游艺机机种进行赌博活动的查处力度,使上海游戏(艺)机经营场所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保障上海游戏(艺)机经营场所的健康有序规范。
《通知》规定,重新张贴《游戏(艺)机使用证》和换发新《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工作时间为2007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具体步骤如下:
(一)6月1日至15日为准备阶段。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负责对上海市持有《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电子游戏(艺)机经营项目的星级宾馆,下发《上海市游戏(艺)机房2007年换证申请表》和《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游戏(艺)机机种目录申报单》;由各区县文化(广)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持有《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电子游戏(艺)机经营项目的单位,下发《上海市游戏(艺)机房2007年换证申请表》和《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游戏(艺)机机种目录申报单》。
(二)6月16日至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
由各游戏(艺)机经营场所对照文化管理部门批准的硬件设施,特别是游戏(艺)机机种、机型、电路板等进行自查与自纠。填写好《上海市游戏(艺)机房2007年换证申请表》和《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游戏(艺)机机种目录申报单》,并制作一张与申报的游戏(艺)机机种相一致的游戏(艺)机机种彩色照片等内容的光盘,于6月30日前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三)7月1日至7月31日为登记初审阶段。
由上海市各区县文化(广)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上海文广行政事务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电子游戏(艺)机经营场所区县审核意见表》(附件3),打印、签名、盖章后,于7月31日前与申报材料一并报受理中心。
(四)8月1日至10月31日为复核发证阶段。
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受理中心建立初审游戏(艺)机机种、机型目录及图片的数据库档案后,报我局审批。经审核批准的,颁发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上海市各区县文化(广)局按照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在上海文广行政事务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布的最终审核批准游戏(艺)机名称、使用证编号和照片,在场所的游戏(艺)机投币口处对号张贴由我局印制的《游戏机使用证》或《游艺机使用证》。
在张贴《游戏机使用证》或《游艺机使用证》的过程中,如发现与申报材料不相符合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抄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总结阶段。
召开总结会议,通报本市对电子游戏(艺)机经营场所重新张贴《游戏(艺)机使用证》和换发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作情况。同时,继续加强对游戏(艺)机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申报材料
各电子游戏(艺)经营场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有:
(一)《上海市游戏(艺)机房2007年换证申请表》;
(二)《上海市文化娱乐场所游戏(艺)机机种目录申报单》(新版);
(三)游艺机每一机种正面全景彩色照片一张、游戏机每一机种正面全景彩色照片二张、场所所在建筑物正面全景彩色照片一张、反映场所特点的彩色照片一张;
(四)游艺机房还须提供游艺机机种使用方法文字说明材料和奖品展示柜(橱)全景彩色照片一张;
(五)《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小标)注意事项
《通知》同时对于机台产品及拍摄照片和存档文件格式也有以下的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第三、四项内容须制作在一张光盘上提交;
(二)拍摄照片和存档文件格式要求:
(1)照片图像分辨率:2560*1920(或1920*2560)及以上等比像素(约500万像素);
(2)照片清晰,无高反光影响画面;
(3)拍摄的游戏(艺)机机种照片中的操作台及投币口不能被遮挡;
(4)每种游戏机所提供的二张照片,一张为清晰显示游戏名称图案的照片,一张为清晰显示游戏内容的照片;
(5)照片的存档文件格式:以机种的名称为照片存档名称,文件格式为jpg,每一游艺机机种一张照片,游戏机机种二张照片(例如游艺机:曲棍球.jpg,游戏机:手指指1.jpg,手指指2.jpg)。
(三)游戏方法文字说明要求:
应详细描述每种游艺机种的使用方法,以word文档格式保存。
具体事项业者可登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官方网站http://wgj.sh.gov.cn/node2/2006wg/index.html查询。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劳动、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开办营业性舞厅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舞厅,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三)有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
(四)舞池与休息座设置分开;
(五)有衣物寄放室;
(六)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第五条 (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三)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第六条 (开办营业性卡拉喔凯厅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卡拉喔凯厅,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供点唱的歌曲在1000首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四)设置包房的,市区不少于10间,郊县不少于5间,每间包房的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包房门无内锁装置;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第七条 (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和台球室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或者台球室,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游戏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游艺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台球室的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内部通道的宽度在2米以上,台球室内球台间距在1.5米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第八条 (举办各类表演活动的营业性餐厅的条件)
举办各类表演活动或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供顾客娱乐的营业性餐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二)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三)有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四)设置包房的,包房门无内锁装置;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第九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的条件)
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二)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
(三)活动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四)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五)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成立演出队的条件)
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指:
(一)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并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队长资格证》的负责人;
(二)有必要的乐器等演出器材;
(三)有2套以上的表演节目。
第十一条 (成立时装表演队的条件)
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指:
(一)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和一定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并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队长资格证》的负责人;
(二)有8名以上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演员证》的演出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的《上岗合格证》;
(三)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
(四)经营场所的消防合格证书;
(五)活动器具的名称、种类和用途等资料;
(六)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文化娱乐比赛活动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举办文化娱乐比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成员的名单;
(三)比赛的组织安排情况;
(四)费用预算报告及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禁止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
禁止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医院、陵园、公墓、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范围内开办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
第十五条 (照明要求与声级控制)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内的照明和声级控制应当符合卫生部批准的《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 (人员容量标准)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人员容量标准,按以下人均拥有的营业场地面积计算:
(一)交谊舞厅为2.5平方米/人,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2平方米/人;
(二)音乐茶座和卡拉喔凯厅为1.2平方米/人。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各种娱乐项目,应当分别核定人员容量,分别售票。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核定的人员容量,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音像制品的使用规定)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目录,并交验证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著作权人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文化娱乐活动内容的要求)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性餐厅举办的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文明、健康,不得播放或者表演反动、淫秽和其他内容不健康的节目。
营业场地面积不满150平方米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性餐厅,不得举办时装表演、歌舞表演和其他大型表演活动。
第二十条 (游戏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
游戏机房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设置含有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有害内容的游戏机;
(二)设置*********、苹果拼盘机、牌机及类似的游戏机;
(三)利用游戏机从事换取现金、奖券、奖品的有奖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游艺机房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要求)
游艺机房的经营者利用游艺机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奖品目录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价格管理)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准准确。对消费者规定最低消费水平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在门口标明最低消费水平的数额。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
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表演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并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演出合同备案手续:
(一)在星级宾馆内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表演活动的,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在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性表演活动的,报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演员变更)
营业性演出队和时装表演队变更演员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稽查)
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进行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行使。
第二十七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游乐场,是指设置主题游戏、缩微景观欣赏,穿插文艺演出等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第二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与废止事项)
本细则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29日发布的《上海市营业性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和1993年12月6日发布的《上海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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