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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电玩市场迎来发展新契机

苏州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著名的风景旅游城市,也是中国首批优秀旅游城市,其辖区总面积8488平方公里,人口583.9万人,其中市区212.4万人。现下辖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吴江市、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苏州自古以来被誉为“人间天堂”,具有“小城、流水、人家”的独特风貌,其古典园林是人类文明的魄宝奇葩。
做为新兴工业城市,苏州形成了以外向型经济和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现代制造业基地。根据官方统计资料,2006年苏州新增注册外资159.6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61.7亿美元,居全国第二;工业生产总值1.5万亿元,居全国第二;外贸进出口总额1743亿美元,居全国第三;GDP达4820亿元(人均超过10000美元)。


2006年,9大城市先后被文化部确定为全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工作试点城市。
同年11月,江苏省文化厅批复同意苏州市作为该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工作试点城市。
紧接着,11月16日,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拟文制定出《苏州市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管理工作试点方案》,试点范围确定在苏州市区内,以求保证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为江苏省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探索新路和积累经验。


近几年,中国文化市场的快速发展有目共睹。
据文化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32.1万家,从业人员138.6万人,固定资产原值达1428.8亿元,主营业务收入638.5亿元,年上缴各类税金98.5亿元,创造增加值446.8亿元,分别比5年前的2001年增长了53.38%、50.73%、175.83%、62.9%、289.33%和111.2%,增长率均在50%以上,特别是上缴国家的税金大幅度增加,5年增长了近300%。文化市场日益满足了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的需求,同时在扩大就业和涵养税源、促进文化产业乃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贡献逐年递增。
而作为文化市场组成部分的电玩游戏市场一直以来却被认为是毒害青少年的“洪水猛兽”,在传统观念上有着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也就因此倍受冷落,然而,在2006年,电玩游戏市场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契机,这一年,文化部确定了9大城市做为全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工作试点城市,为尘封多年的电玩游戏的发展拉开了新的一页。
在9大城市积极筹备试点工作的同时,江南水乡苏州也被江苏省文化厅批复同意作为该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工作的试点城市,并且依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苏州市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管理工作试点方案》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工作。
其中,“批复”对试点工作要求:按照“有序准入、有效管理、可控发展”的原则,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审批工作;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把强化行政执法和运用现代信息手段相结合,把强化场所的外部监管与深化企业的内部管理相结合,创新管理方法,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电子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为保证试点工作的平稳有序,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避免人为炒作。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试点工作中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果,保证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为全省积累和提供管理经验。
我们从《苏州市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管理工作试点方案》中不难看出,苏州市政府将有序准入,稳步推进,由点到面、由城区到乡镇、由商业中心到边缘地带,鼓励和优先发展大型化、连锁化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成熟一家发展一家,这样,不仅能为广大业者创造无限商机,而且还可以防止急于求成造成市场混乱。
纵观此试点方案,其实我们亦可发现,苏州市的各项措施其实和被文化部确定为全国试点城市的该省省会南京的试点方案有不少相似之处。比如,两个城市都规定电子游戏机经营场不得设立在学校内部及周边;如果单独设立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其营业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平均每台机占地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60%,而如果是苏州市区三星级以上宾馆、商厦(总体面积2000平方米)、超市(总体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文体设施(总体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文化娱乐服务场所作为配套项目所设立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其营业面积则不小于400平方米,平均每台机占地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60%(当然南京市主要是7个主城区与此类似,其余则不同,详细方案可参阅本刊上一期内文)。此外,方案还对游戏机、游艺机、赌博机分别作了定义。
整体而言,《苏州市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管理工作试点方案》包括:“指导思想”、“试点范围及时间”、“准入原则”、“设立与审批”、“申报材料”、“审报程序”、“经营与管理”、“试点步骤”,以及“试点要求”等九大内容。详细条文如下。

(小标)苏州市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管理工作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积极探索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主题,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按照“有序准入、可控发展、有效管理”的原则,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自行调节,鼓励和扶持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先进经营理念的企业做大做强游戏产业,引导电子游戏行业向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同时创新监管措施,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试点范围及时间
本方案试行范围为苏州市区,试行期一年。
三、准入原则
(一)从严控制。严格按照文化部从严控制发展的要求,严格审批条件,严格控制规模,严格机型机种的设置,根据苏州市社会经济情况,设立具体准入标准。
(二)稳步推进。坚持有序准入,稳步推进,由点到面、由城区到乡镇、由商业中心到边缘地带,鼓励和优先发展大型化、连锁化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成熟一家发展一家,防止急于求成造成市场混乱。
(三)公开公平。审批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取得试点资格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的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报场所在正式许可前进行公示,有异议的要举行听证。
(四)强化监管。本着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强化对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的监管,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稽查,运用科技手段,确保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守法、规范经营。
四、设立与审批
(一)、总量规模。根据苏州市社会经济和市场预测,苏州市试点期间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的总量不作限制,只要达到许可条件均可申请设立。
(二)审批权限。为切实做到“有序准入,可控发展、有效管理”,确保苏州市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试点工作的展开,在试点期间,继续执行现行审批程序和权限。
(三)、审批条件。
试点期间,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的设立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以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申请设立、并达到以下条件:
1、苏州市区:设立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平均每台机占地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60%。
2、苏州市区三星级以上宾馆、商厦(总体面积2000平方米)、超市(总体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文体设施(总体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文化娱乐服务场所作为配套项目可设立一个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平均每台机占地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60%。
3、新设立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设备必须是经文化部同意生产游戏机设备企业的产品或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机型、机种、电路,所有游戏机、游艺机设备必须经市文化、公安部门联审合格并加贴“审核证”。
4、新设立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必须在同一楼层,不得设立包厢、包间。
5、新设立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门口必须离中、小学校门口交通距离200米以上。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注册验资文本;
5、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身份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6、经营项目房产使用证明或租赁意向协议,经营场所平面图;
7、与厂家经营设备订购协议书;
8、游戏、游艺设备目录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六、审报程序
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材料的1、3、5、6)到场所所在区的文化部门申报,经初审后报市文广局审核、由市、区两级文化部门联合对场地进行勘察,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同意筹建批准档。
2、申请人持文化部门同意筹建批准档到消防部门申请审核。
3、申请人持文化部门同意筹建批准档到环保部门申请审核。
4、申请人持消防部门批准档、环保部门的批准档、申报材料的(1--7)到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申请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文化部门对材料、场地、及场所内所有游戏、游艺设备审核通过后(设备要加贴“审核证”),发给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5申请人取得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环保保护的批准文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七、经营与管理
(一)关于游戏机的定义
凡运用电子技术制造、通过电子荧屏显示声音图像,由游戏者操作摇杆、键盘或者按钮而进行娱乐活动的机器,称为游戏机。
(二)关于游艺机的定义
凡运用机械原理或者机械原理结合电子技术制造,具有模拟形体动作功能,由游戏者操作形象物体而进行娱乐活动的机器,称为游艺机。
准予使用的游艺机设备分类:
1、仿真机类型(运用机械原理或者机械原理结合电子技术制造,具有模拟形体动作功能,由游戏者操作形象物体而进行娱乐活动的机器。如仿真赛车、仿真枪击、仿真其它体育运动)。
2、音乐机类型。
3、触摸式娱乐机类型。
4、礼品机类型(机器内直接摆放礼品的游艺机、具有出票功能以出票换取礼品的游艺机)。
5、推币机类型(运用机械原理,由游戏者投游戏币、推盘推动游戏币)。
(三)关于赌博机的定义
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是否具有赌博功能由公安、文化部门联合鉴定。
(四)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的经营与管理
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进行规范经营,试点场所在试点期间同时遵守以下有关规定:
1、经营场所实行游戏机、游艺机分区隔离并有独立的出入、管理信道,游戏区域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含寒、暑假)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区域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2、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必须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保安 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册,并上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
3、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需悬挂全市统一的告示牌和警示牌等。
4、新设立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必须在主要营业区间和帐台等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数据留存30日备查。
5、允许原有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变更法人代表、经营地址,变更按试点方案的设立标准执行。
八、试点步骤
1、方案论证期:2006年11月1日----2006年11月15日)由市文广局负责牵头,起草《苏州市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管理工作试点方案》,征求公安、工商等部门意见,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程序,报市政府。
2、方案审批期(2006年11月15日----2006年11月20日)将试点方案报上级审批。
3、方案公告期:上级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方案对社会公告。
4、方案实施期:(上级批准后一年期内)按方案正式展开试点工作。
九、试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成立苏州市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文广局牵头,市文化、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文广局,负责组织协调试点工作。各级都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抓好试点工作,转变对电子游戏产业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确保试点工作须利推进。
(二)健全机制、认真落实。文化行政部门作为试点的牵头部门,应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建立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管理整体联动机制;制定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审批、查处、取缔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各有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禁出现超越方案操作行为,健全完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三)加强宣传、舆论引导。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管理工作试点涉及方方面面,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向广大市民讲明试点的目的、标准、及采取的管理措施,消除人们的心里凝虑,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小标)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1994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娱乐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一)舞厅、歌厅、卡拉OK厅、桌球室、游戏机室、游乐(艺)场所等;
(二)餐厅、酒吧、茶座中有演唱、演奏及其他表演或者有文化娱乐设备的经营项目;
(三)文化娱乐场所举办的各种演出、比赛和文化艺术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
(四)民间艺人、民间职业剧团的演出经营活动;
(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提倡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发展。
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的活动以及赌博、封建迷信等其他危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机构,加强文化稽查工作,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物价和税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
第八条 申办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主管应当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市、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主管应当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以及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审批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办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和合格人员;
(三)有能保证正常营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卫生条件;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的,必须经过下列审批程序,方可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者持有关申办材料,向所在地县(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告;
(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营项目、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娱乐设备以及经营方案等验收合格后,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在立项、审核、验收、审批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领安全、卫生等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申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三)、(四)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经营者必须持有关材料,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人员状况、业务水平等审核合格后,发给《营业演出许可证》或者《个人演出许可证》。
第十三条 省外的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在本省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持其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演出证件,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国外、境外演职员在本省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由邀请单位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文化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凡本省的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出省从事营业性演出时,必须持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演出地的有关规定办理演出手续。
第十五条 申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必须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临时经营演出许可证》。
举办临时大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还应当按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报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持本条例第十一至十五条规定领取的证照和有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纳税事项。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或者转业、停业时,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经营活动实行年审验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验证手续。
第三章 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者持证亮照经营;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营业人员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四)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等规定;
(五)灯光、音响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各种经营收费项目明码标价,结算时必须列出明细项目,不得牟取暴利;
(七)依照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表演团队、个人以及节目主持人;
(二)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三)不得利用提供陪舞、陪唱和陪酒等方式招徕顾客,严禁用色情方式服务;
(四)严禁经营内容反动、淫秽和赌博、封建迷信的活动;
(五)不得播放非经国家出版社正式出版或者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
(六)不得举办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影响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演出、比赛、文化艺术展览和展销,以及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其他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在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演出的团队和个人,演出时应当携带演出证件。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涂改、伪造、租借和出售有关证照。文化娱乐场所转包经营,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和有奖经营活动。营业性游戏机室以及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四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衣冠不整或者酗酒后入场;
(二)进行低级、色情的表演;
(三)起哄闹事、斗殴、赌博、侮辱妇女或者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活动;
(四)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法定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有权抵制非发证机关扣缴或者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取费用,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设施和劳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监督。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和行为。
第二十九条 文化稽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取得岗位资格。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进行稽查;
(二)一般有两人以上,佩带标志并主动出示《文化稽查证》;
(三)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收缴的非法物品应当如数上交,不得私自处理。
第三十条 《文化稽查证》限于对文化经营活动稽查时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和转借。
第三十一条 各级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只能用于文化娱乐业的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税务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不按期交纳管理费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辞退被聘用者,对经营者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业整顿,对经营者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音像制品,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业整顿,对经营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有关证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管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者有关证照后,应当及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经营者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经营者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出具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经营者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出具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上缴国库。”
二、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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